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修读的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且达到以下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业务标准。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在校期间修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概念、专业知识、基本方法与技能,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系初审,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报教务部。
(三)教务部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正式名单。
(五)学院发布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院按有关要求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21人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
2. 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 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和其他问题。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毕业生的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只讨论1次学士学位授予事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为有效。
(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存在质疑或异议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800cc全讯白菜网聽城南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复议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教务部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800cc全讯白菜网聽城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城南学院教〔2018〕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中的条款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